小仲说法(1)安全培训教育哪能让他人代签到?

安全在于心,践于行。统筹“防事故”与“防疫情”,以高质量执法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是今年江苏交通执法的重点工作之一。

今天起,我们将开设“小仲说法”专栏,邀请江苏省交通综合执法局仲科长,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为大家讲讲安全面前,哪些事可行,哪些事不可行。

【典型案例】

安全培训教育竟由他人代签到

2020年10月15日,南京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对当地一家旅游客运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源头专项检查时发现,一辆有肇事记录的大客车,其驾驶员王某当年度多次未参加单位组织的驾驶员培训教育,而数次教育培训台账中王某的签到,都是单位其他人帮他代签的。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书面提交整改报告。

这家旅游客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南京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依照《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6000元罚款。

【小仲点评】

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石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适用《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频次较多的一种违法情形。

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均强调:“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这就是“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施处罚的法理基础。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的证据,应当能够真实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通讯员  苏交执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